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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張德寬陳斐琪李宜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健元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健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王健元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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