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健元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健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王健元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