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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幸芬王品惠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秦葦
選任辯護人
謝任堯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 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林秦葦涉犯背信罪等罪嫌,係以被告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色小鎮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及綠色小鎮公司進行虛偽交易為其論據(見起訴書第3 頁㈣之說明)。然被告就被訴此部分所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687 號判決在案,然於107 年3 月21日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台上字2090號判決撤銷發回,被告就本案有無背信等案件,尚繫於前案判決結果為據,而前案現仍在審理中(即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尚未終結,揆諸首揭規定,在該案件確定之前,自應停止本案刑事案件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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