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秦葦
- 選任辯護人
- 謝任堯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 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林秦葦涉犯背信罪等罪嫌,係以被告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色小鎮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及綠色小鎮公司進行虛偽交易為其論據(見起訴書第3 頁㈣之說明)。然被告就被訴此部分所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687 號判決在案,然於107 年3 月21日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台上字2090號判決撤銷發回,被告就本案有無背信等案件,尚繫於前案判決結果為據,而前案現仍在審理中(即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尚未終結,揆諸首揭規定,在該案件確定之前,自應停止本案刑事案件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