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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原簡字第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原簡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貳顆(驗餘合計淨重壹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關於「藥錠3顆(總計驗餘淨重1.79公克)」,均應更正、補充為「藥錠3顆(經送鑑定隨機抽樣1顆檢驗用罄,僅餘藥錠2顆,驗餘合計淨重1.79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原簡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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