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5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國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2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一0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五0六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國敏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黃國敏與告訴人游朝廷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