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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6號

聲請提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提字第6號

聲請人

被逮捕拘禁人 鍾明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提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8年4月8日,經警察機關逮捕,向本院聲請提審,惟聲請人業經司法警察於108年4月9日上午8時45分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並由檢察官於同日上午訊畢諭知請回後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於108年4月9日經釋放後回復自由,現未有受逮捕、拘禁之事實。從而,聲請人前開提審之聲請,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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