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品賢
具 保 人 劉惠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品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嗣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劉惠芬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23 、225 、229 頁)。其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指定送達處所合法傳喚,並未到院接受訊問,且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通知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14時5 分至本院開庭,但具保人到庭表示現不知被告去向。又被告現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根據前述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