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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鍾貴堯王怡蓁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品賢

具 保 人 劉惠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品賢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嗣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劉惠芬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23 、225 、229 頁)。其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指定送達處所合法傳喚,並未到院接受訊問,且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通知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14時5 分至本院開庭,但具保人到庭表示現不知被告去向。又被告現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根據前述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