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裔善文
- 選任辯護人
- 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裔采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618 號、第32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裔采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裔采霖因被告裔善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卻均猶未到庭,嗣經拘提後,被告亦未到案,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與具保人之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8 年12月26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46607號含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各1 份(見107 年度偵字第32168 號偵卷第385 頁至第389 頁、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1 號卷三第325 頁、第327 頁、卷四第219 頁至第225 頁)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