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俊易
上列被告呂俊易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513、51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列被告呂俊易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513、51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