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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游秀雯許慧珍王振佑

原告
徐威騏
原告
高楓森
被告
顏鴻宇

      高彗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927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8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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