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原簡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原簡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貳顆(驗餘合計淨重壹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關於「藥錠3顆(總計驗餘淨重1.79公克)」,均應更正、補充為「藥錠3顆(經送鑑定隨機抽樣1顆檢驗用罄,僅餘藥錠2顆,驗餘合計淨重1.79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