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9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勝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勝杰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員警執行勤務,猶出言侮辱員警,對於執行公權力之公務員威信與貫徹公權力之執行,不無嚴重斲傷,,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