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金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瑞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43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中簡字第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緩起訴期間內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檢察官依職權或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者,應製作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並以正本送達於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觀諸同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及第256 條之1 第1 項規定甚明。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經合法送達於被告,則其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即未確定,不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原緩起訴處分仍然有效。倘檢察官於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前,誤就同一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3 項規定,其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則起訴之程序自係違背規定;若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為之,即屬違背同法第26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法院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張瑞峰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第27107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 年,並命其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另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9 個月內,參加該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 場次,該緩起訴處分係經告訴人同意不得聲請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 年11月27日起至108 年11月26日止。嗣因被告未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該署檢察官乃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598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依職權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訛。

(二)前開107 年度撤緩字第598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僅向被告原設籍之臺中市○○區○○街00號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7 年10月26日寄存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卻未向被告於107 年8 月31日新遷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 號為送達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戶口名簿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足見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尚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其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即未確定,不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原緩起訴處分仍然有效。檢察官嗣於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前,就同一犯罪事實,於107 年12月17日以107 年度撤緩偵字第43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以106 年度偵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