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宋佳欣
- 受刑人
- 裔善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佳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宋佳欣因受刑人裔善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又受刑人違反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受刑人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3 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而受刑人迄仍逃匿而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核閱無訛,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