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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欣怡陳怡君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號

                    108年度聲字第54號

                   108年度聲字第5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詠淳
被告
徐維隆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兼聲請人
朱家穎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選任辯護人
李育錚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友吉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謝炘穎
即被告
朱威丞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錚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友吉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翁宗震(原名: 翁偉哲)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友吉律師
聲請人
即告訴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恩舟
告訴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告訴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相對人
朱家穎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背信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師就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師。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卷證資料: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

(三)理由:上開應受命令保護之證據資料,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等裁定對於相對人鄒博丞等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今被告等人另選任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師為選任辯護人,且未受本院前揭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自有必要對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師一併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求本院秘密保持命令之一致性,並保障聲請人對於上開卷證之營業秘密。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11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地院管轄一審之智財刑事訴訟)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前曾就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聲請對本案訴訟相關相對人(包括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審理後,以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准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卷宗核閱無訛。而本案訴訟中被告鄒博丞等人另選任廖友吉律師為辯護人、張詠淳等人另選任朱家穎律師為辯護人。依上開規定,並為兼顧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之權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自有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所指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對該裁定未拘束之選任辯護人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上揭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第1 項。

(三)至聲請人朱家穎律師、聲請人即被告鄒博丞、謝炘穎、朱威丞、翁宗震以前開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所請之相同內容聲請對朱家穎律師、廖友吉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便閱卷,惟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以營業秘密之持有人方為適格,是此部分聲請人朱家穎律師、聲請人即被告鄒博丞、謝炘穎、朱威丞、翁宗震之聲請,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二項。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稱                                    │
├───┼────────────────────┤
│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告訴人 │
│      │大立光公司刑事告訴暨搜索扣押聲請狀」    │
├───┼────────────────────┤
│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系爭圖 │
│      │形一與系爭仿冒圖形一比較圖」            │
├───┼────────────────────┤
│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系爭圖 │
│      │形二與系爭仿冒圖形二比較圖」            │
├───┼────────────────────┤
│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7「告訴人│
│      │公司內部防範營業資料、秘密外流之管控措施│
│      │照片」                                  │
├───┼────────────────────┤
│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8「告訴人│
│      │公司工作規則手冊」                      │
├───┼────────────────────┤
│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3「告訴人│
│      │公司99年4月24日、99年9月14日、100年7月6 │
│      │日之系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
├───┼────────────────────┤
│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7「告訴人│
│      │公司93年10月7日之系爭專利二設計圖面」   │
├───┼────────────────────┤
│ 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3「被告鄒│
│      │博丞於99年12月3日寄送證人謝毓聰之電子郵 │
│      │件」                                    │
├───┼────────────────────┤
│ 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4「被告鄒│
│      │博丞於99年12月23日寄送被告(聲請狀誤載為 │
│      │證人)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             │
├───┼────────────────────┤
│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6「告訴人│
│      │公司使用系爭技術一、二之自動化機具設備照│
│      │片」                                    │
├───┼────────────────────┤
│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7「告訴人│
│      │公司97年3月11日、99年11月17日系爭技術二 │
│      │設計圖面」                              │
├───┼────────────────────┤
│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9「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狀」、編號41「告訴人公司│
│      │其他技術內容一覽表」                    │
├───┼────────────────────┤
│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2「國立交│
│      │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102年2月7日著作權侵 │
│      │害鑑定報告」                            │
├───┼────────────────────┤
│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3「告訴人│
│      │公司99年3月18日、99年8月16日、99年9月14 │
│      │日、100年3月24日、100年6月6日系爭技術一 │
│      │之歷次設計圖面」                        │
├───┼────────────────────┤
│1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4「告訴人│
│      │公司99年2月24日系爭技術二之設計圖面」   │
├───┼────────────────────┤
│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6「被告鄒│
│      │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4人於告訴人 │
│      │公司任職時之辦公空間示意圖及圖形資料檔案│
│      │櫃照片」                                │
├───┼────────────────────┤
│1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8「被告鄒│
│      │博丞100年2月14日與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
├───┼────────────────────┤
│1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9「告訴人│
│      │補充告訴理由二狀」                      │
├───┼────────────────────┤
│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1「告訴人│
│      │公司93年12月9日、93年12月15日、94年1月20│
│      │日、94年1月26日、94年1月20日、94年1月31 │
│      │日、94年2月17日、94年5月4日、94年5月27日│
│      │、94年9月23日、95年4月28日、95年7月5日系│
│      │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
├───┼────────────────────┤
│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2「告訴人│
│      │公司遮光片放置板、92年9月16日、92年11月 │
│      │24日、92年12月9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
├───┼────────────────────┤
│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3「告訴人│
│      │公司93年7月13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
├───┼────────────────────┤
│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4「告訴人│
│      │公司99年3月1日鍍膜板技術設計圖面」      │
├───┼────────────────────┤
│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8「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三狀」                  │
├───┼────────────────────┤
│2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9「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四狀」                  │
├───┼────────────────────┤
│2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0「告訴人│
│      │公司點膠機台局部示意圖」                │
├───┼────────────────────┤
│2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1「告訴人│
│      │公司自裝機台示意圖」                    │
├───┼────────────────────┤
│2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2「告訴人│
│      │公司MTF影像測試機台示意圖」             │
├───┼────────────────────┤
│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3「告訴人│
│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五狀」                  │
├───┼────────────────────┤
│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7「現場蒐│
│      │證照片、蒐證照片光碟、蒐證錄影光碟」    │
├───┼────────────────────┤
│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5「優比克│
│      │公司電腦鑑識分析報告」                  │
├───┼────────────────────┤
│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7「告訴人│
│      │之告訴狀、被告鄒博丞等人於大立光公司任職│
│      │時,可接觸之公司營業秘密(含工程圖、技術│
│      │說明文件)」                            │
├───┼────────────────────┤
│3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0「證人張│
│      │俊凱之陳述狀」                          │
├───┼────────────────────┤
│3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1「證人劉│
│      │育樹之陳述狀」                          │
├───┼────────────────────┤
│3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2「證人林│
│      │殷民之陳述狀」                          │
├───┼────────────────────┤
│3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時,查扣案電磁紀錄(包含被告鄒博 │
│      │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等人竊自告訴人│
│      │公司之電磁紀錄檔案、機台運作影片、設計圖│
│      │面等)                                   │
├───┼────────────────────┤
│36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1日│
│      │「刑事追加告訴狀」所附「告證56號:扣案之│
│      │告訴人公司機台影像檔案(共26筆)截圖」、「│
│      │告證57號:被告徐維隆電腦檔案分析」      │
├───┼────────────────────┤
│37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告訴人公司技術說明」簡報資料          │
├───┼────────────────────┤
│38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刑事告訴補充理由(八)狀」及所附附表11│
│      │、告證64-1、告證64-2、告證65、告證66-1、│
│      │告證66-2、告證66-3、告證67、告證68-1、告│
│      │證68-2、告證68-3、告證69、告證70-1、告證│
│      │70-2、告證70-3、告證70-4、告證71、告證72│
│      │-1、告證72-2等告訴人公司機台治具設計圖面│
│      │資料、告證74、告證75、告證76等扣案電磁紀│
│      │錄列印資料                              │
├───┼────────────────────┤
│39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      │「刑事陳報狀」所附告證77、告證78等告訴人│
│      │公司機台BOM表、告證79告訴人公司設計圖面 │
│      │及所附光碟片                            │
├───┼────────────────────┤
│40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4月18日│
│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九)狀」            │
├───┼────────────────────┤
│41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9月3日 │
│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十二)狀」所附「告證│
│      │96號:告訴人公司保密措施」、「告證97號:│
│      │電子郵件(被告謝炘穎等人之主管洪皓臻,為 │
│      │被告謝炘穎、翁偉哲、徐維隆申請開放閱讀權│
│      │限)」、「告證98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 │
│      │等人之主管洪皓臻戒令所屬研發人員不得攜用│
│      │私人隨身碟)」、「告證99號:電子郵件(告│
│      │訴人公司主管人員通知資訊管制措施)」、「│
│      │告證100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等人之主 │
│      │管洪皓臻轉知所屬研發人員告訴人遷廠事宜)│
│      │」                                      │
└───┴────────────────────┘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