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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進清高思大路逸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鐘啟禎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21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啟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鐘啟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判決,於109 年1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9 年1 月8 日已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