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鐘啟禎
- 選任辯護人
-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21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啟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鐘啟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判決,於109 年1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9 年1 月8 日已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