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榮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榮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9 月6 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