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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鍾貴堯王怡蓁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榮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榮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9 月6 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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