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 原告
- 黃義師
- 被告
- 蕭苙彬(原名蕭釗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