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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淑芳黃光進徐煥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晋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9 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晋弘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戴晋弘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晚間8 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伊莉莎白酒店801 號房內,先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1 月2 日凌晨1 時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玻璃球4 個、吸食器3 組、注射針筒1 支、摻入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梅錠4包(總淨重79.60 公克,純度未達1 %,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依法裁處)及不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之藥錠79顆(其餘查扣物品均由本署檢察官另以109 年度偵字第1637號、第2656號案件扣押並提起公訴)。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民國109 年7 月15日增訂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及第2 款前段規定,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施行後,偵查中,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審判中,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是犯第10條之罪者,不論係修正前後,均應依新法規定處理。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 項之規定。」第23條第2 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則其再犯(含3 犯以上)如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既非「3 年內再犯」,即應依第3 項規定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不能僅憑第20條第3 項修法理由關於「3 年後『始再』有施用」之記載,謂僅限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未曾再犯之被告,始有其適用。否則即超出法條文義,予被告法律所無之限制,亦違此次修法對施用毒品之「病患性犯人」,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之刑事政策意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被告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09 毒偵729 卷第41-45 頁、第93-99 頁;109 毒偵9 卷第41-45 頁、第109-11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9 毒偵729 卷第47-69 頁;109毒偵9 卷第55-77 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見109 毒偵729 卷第7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勘察採證同意書(見109 毒偵729 卷第7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委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見109 毒偵729 卷第81頁)及現場照片(109 毒偵9 卷第99-101頁)等在卷可稽,復有扣得玻璃球吸食器等物可資佐證(見109 毒偵9 卷第61頁)。上開證據足以補強被告之自白,應認被告確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名。

四、惟查: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7年12月8 日入所戒治,88年6 月23日因停止其處分而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0頁),則依據前開說明,被告於距最近一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超過3 年始再犯本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屬3 年後再犯,即應令其再行觀察、勒戒,自不得逕行追訴、處罰。因此,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35條之1 第2 款以及其立法理由,在兼顧程序經濟的情形下,雖本案為檢察官起訴,仍應由本院逕依法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2 款、第20條第3 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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