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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唐中興李怡真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維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陳重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4560 、16370 、16955 、17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重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陳俊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由本院法官准予交保,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陳重存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為被告繳納後予以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參(見109 聲羈267 卷第116 、125-128 頁)。

(二)本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經本院定於109 年8 月14日、109 年11月19日、110 年1 月7 日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被告均經合法傳喚未到,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被告按期應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3-41 、125-127 、475-479 頁,本院卷三第43-50 、275-279 、355-361 、375-376 頁)。又被告經本院囑託拘提仍未到案,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17-327 、329-339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業經另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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