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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6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高文崇許曉怡劉依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文慶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日所為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六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文慶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被告於109 年8 月11日具狀到院表示否認犯罪,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