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欣怡許翔甯劉依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萬皇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
被告
陳育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8 「提款時間」欄所載時間,應更正為「000 年0 月00日下午5 時40分許、41分許」。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莊萬皇、陳育伸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有罪在案,其中被告陳育伸部分經本院判決確定,而被告莊萬皇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 「詐騙方法」、「匯款時間」欄所載時間分別為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47分許、000 年0 月00日下午5 時33分許,可知該編號「提款時間」欄所載「000 年0 月00日下午5 時40分許、41分許」顯係誤寫,該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000 年0 月00日下午5 時40分許、41分許」,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