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66號
- 原告
- 游秀娥
- 被告
- 蔡康雋
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14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66號
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14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