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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唐中興黃佳琪李怡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晏祿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告
陳育仁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張恩愷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張胤浤
選任辯護人
張恩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091、13229 、13504 、14796 、16379 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晏祿、陳育仁、張恩愷、張胤浤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晏祿、陳育仁、張恩愷、張胤浤因強盜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091、13229 、13504 、14796 、16379 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148 號),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前述被告所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結夥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嫌;復審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既犯加重強盜罪之重罪,其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執行羈押;又經本院審理認為前述被告所犯均係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結夥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並於109 年9 月3 日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或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7 年10月、8 年4 月,9 年6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賴晏祿、陳育仁、張恩愷、張胤浤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9 年9 月14日屆滿,並於109 年9 月3 日訊問上開被告後,認羈押各該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9 年9 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書 記 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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