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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05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路逸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柏宏

具 保 人 林麗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麗華因受刑人林柏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 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4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73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再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641 判決駁回受刑人部分上訴,該經駁回部分即告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日到案執行。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節,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存卷可證,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0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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