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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振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振坤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之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月29日經送達於上訴人,由上訴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10年2月1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0年2月18日)後20日之110年3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10年5月19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載上訴之理由,於110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之理由,是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5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