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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婉玉林雷安吳逸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宇傑
選任辯護人
張弘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124號),業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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