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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依伶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英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 年度金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英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定有明文。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英全(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 年度金訴字第74號),而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僅記載「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理由容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而被告係於110 年3 月30日收受上開第一審判決,應自翌日起算2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復因被告收受上開判決時,正在法務部○○○○○○○○羈押中,亦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問題,而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惟被告仍未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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