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詩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59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11時47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内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於110年10月15日11時47分許,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依同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辯稱:伊從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伊於採尿前5日有至藥局購買斯斯感冒糖漿及咳嗽藥粉服用,應該是該糖漿及藥粉的成分致其驗尿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並提出「斯斯咳嗽膠囊」及「長安龍嗽寧散」之外包裝照片為憑。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11時47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為警採尿送驗,其過程係由警方提供乾淨空瓶,由被告親自排放、採集,並當場封緘捺印後,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篩檢驗,再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該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檢出濃度為甲基安非他命1105ng/ml、安非他命110ng/ml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日報告編號1A190074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含第一聯、第二聯)各1份在卷可稽。
(三)綜上足認被告確有於110年10月15日11時4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4日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四、被告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5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4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後未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應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是安非他命的一種衍生物,二者均為國內臨床上禁止使用之第二級毒品,故行政院衛生署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該等成分。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資料,「斯斯咳嗽膠囊」藥品成分中含有Methylephedrine DL-HCl ,於服用後,其尿液以免疫學分析法進行初步檢驗,或有可能造成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但初步檢驗陽性需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確認檢驗,則不致造成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或偽陽性反應。故服用上述成藥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仍稱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9月7日管檢字第0940009717號函可參。另按施用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者尿液中可檢出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用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檢測方法靈敏度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依據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第3版記述,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快速吸收,約有施用劑量之70%在24小時內經尿液排出,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甲基安非他命1至5天,安非他命1至4天,亦據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7年12月31日管檢字第0970013096號函述綦詳。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11時47分許經警採集之尿液,經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既經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且濃度分別達1105ng/ml、110ng/ml,足見被告在該採尿之時間回溯4日內之某時,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且「斯斯感冒膠囊」及其他經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業如前述,是被告辯稱伊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係因服用上開感冒成藥致其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云云,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