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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582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彭國能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富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51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富鴻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富鴻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3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米閣商旅716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用嘴、鼻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3月4日18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金典商旅27樓82748號房,因另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為警查獲,並經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其於警局採集之尿液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查採證(驗)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施用毒品犯嫌堪以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除於同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情形外,僅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除非顯然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法院並無斟酌是否施以替代處分之權。

三、經查:被告鄭富鴻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44至47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勘查採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1、49、51、55頁)。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足堪認定。

四、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須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並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99年12月3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0年1月13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32、4020號、4316、4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100年間完成上開觀察、勒戒後,迄本件施用毒品行為前,未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係於前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乙節,亦足認定。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8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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