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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怡秀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冠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蘇冠宇
    同時購得而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愷他命、毒品飲料包雖經檢出
    品項不等之第三級毒品,然此各項毒品所生危害既經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評估為同級,本案於認定被告所持有第三級毒品
    是否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時自仍
    應合併計算前開各項毒品之純質淨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
    康之重大危害,仍無視法規禁令,自述為供己施用而於前揭
    期間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顯有滋生其他犯罪之
    虞,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參以
    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
    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愷他命、毒品飲料包,均係被告
    為本案犯行遭查扣之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K盤則
    經檢出違禁物,此與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同均與其內毒品
    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併視為違禁物。
    是上開愷他命、毒品飲料包、K盤及各該包裝袋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予以宣告沒收;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
    罄,則毋庸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一 愷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 晶體,驗前總淨重10.4554公克,驗餘總淨重10.082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3434公克。 二 毒品飲料包陸包( 含包裝袋陸只) 標示「發」紅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驗前總淨重約19.0484公克,驗餘總淨重約17.71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953公克。 三 毒品飲料包柒包( 含包裝袋柒只) 標示男人圖示白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 ),驗前總淨重約25.1991公克,驗餘總淨重約23.868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微量去氯-N-乙基愷他命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883公克。 四 毒品飲料包貳拾玖包(含包裝袋貳拾玖只) 標示「發」黑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驗前總淨重約95.02公克,驗餘總淨重約93.7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80公克。 五 K盤壹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12年度偵字第12357號
  被   告 蘇冠宇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冠宇明知愷他、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
    乙基丁酮、去氯-N-乙基愷他命等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2年
    2月19日0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某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代
    價,向微信暱稱「客棧」之人購買愷他命5包、「黑發」字
    包裝毒咖啡包29包、「發」字白色包裝毒咖啡包6包、「男
    人圖示」毒果汁包7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2月20日2時
    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臨時停
    靠在臺中市北屯區軍福十九路與軍榮二街交岔路口時為警盤
    查,承辦警員觀看車內後發現有異,經其同意後在該車內執
    行搜索,並扣得㈠愷他命5包,㈡「發」字白色包裝毒咖啡包6
    包,㈢「男人圖示」毒果汁包7包,㈣「黑發」字咖啡包29包(
    本署112年度安保字第594號)及㈤K盤1個(本署112年度保管字
    第2115號),經送驗後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去氯-N-乙基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
    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愷他命純質總淨重逾5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冠宇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及查獲照片等在卷可參,且上開扣案之㈠愷
    他命5包,㈡「發」字白色包裝毒咖啡包6包,㈢「男人圖示」
    毒果汁包7包,㈣「黑發」字咖啡包29包,㈤K盤1個,經送驗
    後,㈠、㈤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8.3434公克,
    ㈡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253公克
    ,㈢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6883公
    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度小於1%)、去氯-
    N-乙基愷他命(純度小於1%),㈣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總純質淨重3.80公克,有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鑑定
    書及徑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在卷可佐,是被告持有
    第三級毒品逾純質淨重5公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罪嫌。扣案之上開㈠愷他命5包,㈡
    「發」字白色包裝毒咖啡包6包,㈢「男人圖示」毒果汁包7
    包,㈣「黑發」字咖啡包29包及㈤K盤1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入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士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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