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 原告
- 吳霈怡
- 原告
- 李惜芬
- 原告
- 賴貞雲
- 被告
- 薛喆瑋
蕭若秦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 年度金重訴字第216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薛喆瑋、蕭若秦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金重訴字第2164號),經本院進行審理後,已於民國111 年12月9 日辯論終結。茲原告吳霈怡、李惜芬、賴貞雲於112 年1 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112 年1 月16日送達至本院,有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則原告吳霈怡、李惜芬、賴貞雲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是原告吳霈怡、李惜芬、賴貞雲之訴均不合法,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