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8號
- 原告
- 許秋華
- 被告
- 陳先生
蔡家榮
蔡進發
蔡太太
許志豪
王明傳
楊詠貽
陳太太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無刑事訴訟繫屬,或非對於與經起訴之被告依民法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附字第2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指稱被告陳先生、蔡家榮、蔡進發、蔡太太、許志豪、王明傳、楊詠貽、陳太太使其3 天無水可用、欲至其於死地、侵害基本生存權等語(詳附件),然原告所指摘之情形,並無任何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此有案件繫屬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是以,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任何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