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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依伶

原告
許秋華
被告
陳先生

蔡家榮

蔡進發

蔡太太

許志豪

王明傳

楊詠貽

陳太太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無刑事訴訟繫屬,或非對於與經起訴之被告依民法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附字第2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指稱被告陳先生、蔡家榮、蔡進發、蔡太太、許志豪、王明傳、楊詠貽、陳太太使其3 天無水可用、欲至其於死地、侵害基本生存權等語(詳附件),然原告所指摘之情形,並無任何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此有案件繫屬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是以,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任何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1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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