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魏威至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靖佳
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525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裁判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意旨參照);若上訴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之科刑判決,而於主文內另為罪刑之宣告確定,則原審法院之科刑判決既經撤銷,該原審法院即非上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應以上訴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再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2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靖佳(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5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1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及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中高分院始為檢察官所為確定判決執行指揮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非本院,是本院就聲明異議人對前揭執行指揮所為之聲明異議,自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所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7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