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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施慶鴻林芳如王品惠

原告
施俊宇
被告
戴家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 年度審金訴字第1945號改分為115 年度審金簡字第61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