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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四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鐘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四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北元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被告甲○○應攜帶「小丸子飲料店」八十九年十一月份之客戶刷卡消費帳目明細到院,另倘已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亦請攜和解書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鐘 啟 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四三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