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秋瑩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