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四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煌
- 選任辯護人
- 劉嘉堯
- 選任辯護人
- 尤雯雯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劉北元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被告甲○○應攜帶「小丸子飲料店」八十九年十一月份之客戶刷卡消費帳目明細到院,另倘已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亦請攜和解書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