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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О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О九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О九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