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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八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處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四四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自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執行此項強制工作處分,經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之執行機關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以泰所教字第0九一0二四四三號函檢具受刑人悛悔事證,認為:「受刑人甲○○行狀良好,請依法聲請免其強制工作」,從而該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依竊盜犯贓物犯報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上開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八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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