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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О六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О六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市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十一時三十分許,因其所有之車號六六八─LU號營業用小客車,在台中市○○路與學士路口處,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肇事使機車騎士丁培文受輕傷之違規事實,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備隊當場舉發,受處分人依限期提出申訴,經向原舉發機關查證違規屬實,該站遂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九百元整,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原處分未查明受處分人之車輛雖係轉彎車,但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對向機車為直行車卻不讓受處分人先行,更加速行駛而撞及其汽車右後方,且機車駕駛人丁培文是否因本件車禍而受傷,並非無疑,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執行車上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之情形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執行車上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處分人甲○○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十一時三十分許,因其所有之車號六六八─LU號營業用小客車,在台中市○○路與學士路口處,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肇事使機車之騎士丁培文受有輕傷之違規事實,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當場舉發等情,有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事故處理現場之採證照片五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紙、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份與裁決書一份在卷可稽,可認為實在。雖受處分人辯稱:受處分人之車輛雖係轉彎車,但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對向機車為直行車卻不讓受處分人先行,更加速行駛而撞及其汽車右後方,且機車駕駛人丁培文是否因本件車禍而受傷,並非無疑云云。惟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文件資料及檢視採證照片得知:受處分人之該車係由台中市○○街沿五權路左轉學士路方向行駛,相對人丁培文則由育才北路沿五權路往五常街方向直行行駛,受處分人之車輛係在尚未到達交岔路口中心處前即已轉彎,遭直行行駛之丁培文機車剎車不及而撞擊,丁車倒地造成長約一點五公尺之刮地痕,致丁培文受有右膝蓋擦傷,此有受處分人與丁培文於現場親自簽名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二份在卷可佐。再者,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當庭訊問受處分人時,其亦自承對方腳有一點擦傷,經訊問證人即車禍現場處理之員警藍維德當時情形,亦證稱:受處分人搶先左轉,未達到路口中心線就轉彎,轉彎時未讓直行車先行,造成機車騎士丁培文確實受有輕傷,受傷的部分在筆錄上有記載,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到路口須暫停,路權歸屬於直行車,如果這樣做就不會發生車禍等語。是受處分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事實明確,由原舉發單位依法當場舉發,於法核無不合,受處分人徒以本件車禍之肇事責任不在受處分人置辯,殊無可取。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九百元整,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許 金 樹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三О六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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