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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拾陸包(驗後共淨重貳點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