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拾陸包(驗後共淨重貳點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