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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4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楊慶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