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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郭瑞祥江奇峰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信用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腳傷引起脊椎走位,是警察打我的,每次開完庭回看守所都痛的受不了,我在看守所每天都躺著,所方有給止痛藥,但沒有效,醫生說是坐骨神經痛,請求交保云云。

二、查被告本件因犯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再查,被告本件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足見被告所犯本件罪嫌重大,且有羈押必要;又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到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有傳票回證及拘提結果在卷可佐,是被告因另案洗錢防制法經本院自九十三年五月六日羈押前(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度偵聲字第二四0號裁定),就本案已有傳拘無著之情形,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聲請人就其聲請保外就醫,亦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為佐證,復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有關被告病情及有無保外就醫之必要,經該所函覆稱:「收容人甲○○之身體狀況,經本所特約醫師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診察後簽註:查收容人甲○○因腰疼,已經予藥物治療,無影響日常行動,暫予密切觀察中。」,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中所坤衛字第0九三000四六六三號函可佐,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保外就醫之必要,聲請人聲請交保,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黃 家 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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