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三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
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00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往前回溯約四日內之某時,在台中縣霧峰鄉○○路二五一號之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