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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4年6月29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C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94年7月4日收受原處分機關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ZCB000000-0號裁決書,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於94年7月27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4年7月28日中監自字第0940057834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各一紙在卷可按,是受處分人顯已逾20日異議期間,故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9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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