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49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 受處分人
-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4年6月29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ZC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94年7月4日收受原處分機關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ZCB000000-0號裁決書,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於94年7月27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94年7月28日中監自字第0940057834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各一紙在卷可按,是受處分人顯已逾20日異議期間,故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