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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蔡美華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4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於中華民國94年8 月24日下午五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國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假釋付保護官束,甫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甫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予以釋放,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其臺中市○區○○街350之2號居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煙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繕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許,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過濾器內燃燒,再吸入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下午一時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中美街口查獲,並在其身上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一三公克),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文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文永

書記官 劉文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4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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