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36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8之1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義務辯護人 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3162號、94年度毒偵字第5175號),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政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吸管捌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90年10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3年12月17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812號為不起訴處分;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4月7日以94年度
刑事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4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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