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35號
- 聲請人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朱元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5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9 月8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雖經通緝,惟係因被告初犯刑典,心生畏懼,恐慌失措,始離去住所,現被告已主動到案,並願配合偵訊,應無逃亡之虞,且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案其餘共犯均已蒐證完畢,亦不符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現被告之女友已懷有11周之身孕,亟盼被告能與女友早日完婚,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3年7 月間案發後,屢經傳拘未獲,業經通緝在案,被告通緝經過年餘後,始主動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5年9 月8 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