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交簡字第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