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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324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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